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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四举措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
发布时间:2014-09-15 10:42:27

近日,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项举措,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。

    一是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。全省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、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,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,在施工现场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,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;从2015年1月1日起,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市场行为、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劳务人员实名制纳入检查范围。

    二是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。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建市〔2014〕112号)要求,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,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、权益保护、用工管理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;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,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、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;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。

    三是加快建筑市场劳务信息平台建设。全省到2015年底,要全面建立起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;各地要在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,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,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、培训和技能状况、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,逐步实现不同项目、企业、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;逐步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,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,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,对情节严重的,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或取消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。

        四是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。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,加快完善技能监定制度,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,并与岗位工资挂钩,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;全省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;各地要研究建立施工企业培训激励惩戒机制,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,施工企业应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,实行全员培训、持证上岗,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;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,积极争取、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,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。健全劳务用工和培训鉴定机制,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,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。(原载《湖北建设信息网》2014年9月12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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